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租赁住房货币补贴(A类):
1. 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 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人均财产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6倍的低收入家庭;
3. 申请人家庭已经在本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
4.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B类):
1. 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2. 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C类):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2. 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 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 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可以申请实物配租(D类):
1. 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
2. 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
3. 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的家庭;
4.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以上 A、B、C、D 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独立申请。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五)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申请表 |
2 |
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3 |
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4 |
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
5 |
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另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6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申请表 |
2 |
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3 |
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4 |
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5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申请表 |
2 |
申请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无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3 |
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4 |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5 |
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6 |
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
7 |
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如申请人已结婚的,仅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申请表 |
2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3 |
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4 |
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主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5 |
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
6 |
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
7 |
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8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
(1)申请人属于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
(2)申请人非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现工作单位、现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
申请人到原首次办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
| 序号 | 申请受理登记处 | 咨询电话 | |
|---|---|---|---|
1 |
海城区 | 东街街道办事处 | 2052880 |
2 |
中街街道办事处 | 2065036 | |
3 |
西街街道办事处 | 3052017 | |
4 |
海角街道办事处 | 3059633 | |
5 |
地角街道办事处 | 3920620 | |
6 |
高德街道办事处 | 2069603 | |
7 |
驿马街道办事处 | 3200132 | |
8 |
银海区 | 侨港镇便民服务中心 | 3882332 |
9 |
银滩镇人民政府 | 2670975 | |
10 |
福成镇人民政府 | 8506322 | |
11 |
福成镇星星农场社区 | 8506775 | |
12 |
平阳镇人民政府 | 3800385 | |
13 |
北海市合浦中站三合口农场场部大院 | 7210132 | |
14 |
铁山港区 | 兴港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8906069 |
15 |
南康镇便民服务中心 | 8603115 | |
16 |
营盘镇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 8702526 | |
17 |
涠管委 | 涠洲镇双拥路镇政府办公楼 | 6012001 |
|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如提交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仍未完成初审的,可电话咨询对应的街道办事处。
一人户家庭原则上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您需要了解:北海市公租房的租金(点击查看)
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保障,亦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
其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已取得实物配租保障的,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
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补贴。
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已拥有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应在保障资格到期前三个月提交年度复审申请。
(1)年度复审程序
(2)年度复审结果的情况处理
(一)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原保障资格;
(二)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调整保障标准;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 在审核期限内不予配合参加年度复审,或者逾期不参加年度复审的;
2) 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3) 因家庭条件改变,人均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4) 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5)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6) 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7)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9) 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拥有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在家庭信息有变动时,应提交家庭信息变更申请。
| 序号 | 部门名称 | 现场咨询 | 电话咨询 |
|---|---|---|---|
1 |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5-79号“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 | 0779-2034422 |
2 |
海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沈四村西路8号 | 0779-3066090 |
3 |
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银海区政府大院西附楼205 | 0779-3210350 |
4 |
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铁山港区政府大院过渡房二楼 | 0779-8610158 |
5 |
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 | 海城区涠洲镇双拥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2室 | 0779-6010030 |
| 办公时间:早上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节假日除外 | |||
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特别提醒:已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应在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重新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方可办理续租公租房的手续。
申请人除可自行在“桂住保”小程序提交申请外,还可到对应的街道办事处,由工作人员帮助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