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结后,将获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电子或纸质),凭此即可合法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务,同时企业信息被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系统,可正常开具维修结算清单、接受车辆送修并享受相关税费、保险理赔等政策支持。
已完成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2 |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
3 |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其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 |
4 |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及检定合格证明 |
5 |
维修管理制度文本 |
6 |
环境保护措施相关材料 |
7 |
专用维修车间及设备设施材料(危险品维修) |
8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品维修) |
9 |
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品维修) |
10 |
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品维修) |
11 |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 |
12 |
连锁经营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 |
13 |
连锁经营网点符合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 |
14 |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

| 序号 | 承办部门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理时间 |
|---|---|---|---|---|
1 |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 |
北海市海城区站前北路 8 号市道路运输服务和信息中心维修科 |
0779-3210923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2 |
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
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 85 号合浦县交通运输局一楼交通服务大厅 5 号窗口 |
0779-7190992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3 |
北海市铁山港区交通运输局 |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南 172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7号、8号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
0779-8602025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除法定节假日外 |
4 |
北海市银海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 |
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光华双语幼儿园西南侧约80米(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2号窗口) |
0779-3220219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除法定节假日外 |

1、根据需要选择以下部门进行现场查询/电话查询
| 序号 | 承办部门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理时间 |
|---|---|---|---|---|
1 |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 |
北海市海城区站前北路 8 号市道路运输服务和信息中心维修科 |
0779-3210923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2 |
合浦县交通运输局 |
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 85 号合浦县交通运输局一楼交通服务大厅 5 号窗口 |
0779-7190992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3 |
北海市铁山港区交通运输局 |
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南 172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7号、8号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
0779-8602025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除法定节假日外 |
4 |
北海市银海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 |
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光华双语幼儿园西南侧约80米(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32号窗口) |
0779-3220219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除法定节假日外 |
2、网上查询:办件查询
答: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