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概况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申请并得到确认,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办理结果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申请条件
1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2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

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所需材料

一、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1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

有效身份证件:

序号 人员类型 材料说明

1

内地居民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

香港居民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

澳门居民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

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5

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6

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4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1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

有效身份证件:

序号 人员类型 材料说明

1

内地居民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

香港居民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

澳门居民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

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5

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6

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

双方当事人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5

如当事人身份或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6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书面情况说明。

备注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办理渠道
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01
    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 02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查看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并分开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03
    三十日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04
    审查

    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05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离婚证。

咨询互动

北海市各婚姻登记处地址及联系电话

序号 登记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1

合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民政窗口

0779-7193633

2

海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海城区长青路10号北海市婚育综合服务中心四楼

0779-3033110

3

银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门口东面

0779-3207379

4

铁山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海市铁山港区三塘加油站往南康镇方向100米民政局大院内

0779-8608879

5

北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

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14室

0779-2038205

  • 三十日有什么作用?

    答:三十日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三十日的时间范围怎么算?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