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材料。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当事人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 序号 | 人员类型 | 材料说明 |
|---|---|---|
1 |
内地居民 |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
2 |
现役军人 |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3 |
香港居民 |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4 |
澳门居民 |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5 |
台湾居民 |
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6 |
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 |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缔约国”是指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国家,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最新缔约国名单及《公约》生效情况。下同。) |
7 |
居住国是非缔约国的华侨 |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8 |
缔约国外国人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 |
9 |
非缔约国外国人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一)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二)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三)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1、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携带好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现场办理,也可先在网上或者婚姻登记处窗口进行预约后,按照预约时间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
2、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北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受理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婚姻登记。
| 序号 | 登记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
1 |
合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电信大楼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民政窗口 |
0779-7193633 |
|
2 |
海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海城区长青路10号北海市婚育综合服务中心四楼 |
0779-3033110 |
|
3 |
银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门口东面 |
0779-3207379 |
|
4 |
铁山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北海市铁山港区三塘加油站往南康镇方向100米民政局大院内 |
0779-8608879 |
|
5 |
北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14室 |
0779-2038205 |
答:北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受理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婚姻登记。
答:《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